【疫情防控审计,疫情防控审计工作总结】

住建部再次通知明确: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住建部多次明确,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政策背景与目的 住建部办公厅在2020年2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这一要求。

住建部再次下发通知,针对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问题 ,明确提出建设单位不得签订“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结算条款。以下是对此通知的详细解读:通知核心内容 住建部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 ,并强调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

020年2月26日住建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要求,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这些法规从政策层面保障了结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避免因强制以审计价格结算而损害相关方利益。

住建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这进一步强调了业主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或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原则 。

其他相关规定及情况住建部规定:住建部曾多次发文,明确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特殊情况处理如果政府审计结论长期无法形成,对当事人有失公允的 ,法院可以判决一次性全部支付剩余尚欠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流程的独立性住建部通知强调,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且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这一规定从工程款支付流程上切断了审计与施工方利益的直接关联。

疫情专项支出会计处理

1、收到专项拨款时的处理企业收到政府或相关机构拨付的疫情专项资金时 ,应通过“专项应付款 ”科目核算。该科目专门用于记录企业取得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 、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

2、疫情防疫费用的会计科目处理需根据费用性质与用途进行区分,主要涉及“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具体处理方式如下:单位购买防疫用品作为储备物资若防疫用品(如口罩、消毒液 、体温计等)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防护,且未直接发放给员工 ,其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

3 、疫情防疫支出应计入损益类会计科目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科目归属原则疫情防疫支出需根据使用部门确定具体科目 。若用于企业日常办公或员工防护,通常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若用于生产部门或车间防护,则计入“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若用于销售部门 ,则计入“销售费用——劳动保护费”。

4、疫情期间企业收到专项补助并处理工程项目时,会计分录需分阶段处理,核心科目为“专项应付款 ” ,具体操作如下:收到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企业收到政府下拨的专项补助时,需确认资金性质为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专项用途款项。

5、疫情防控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费用发生时的初始确认与期末结转利润 。费用发生时的会计处理当企业发生疫情防控费用并取得合规发票时,需根据费用归属部门选择对应科目 。通常 ,防控物资采购 、消毒服务、员工健康监测等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北注协发布!疫情期间,考虑采用远程审计方式!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文件认为,在疫情期间,远程审计可作为现场审计的补充方式 ,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相关原则,不能完全替代现场审计,实施时需特别注意风险防范和审计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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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4月17日

    我是吾匠嘉业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4月17日

    本文概览:住建部再次通知明确: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住建部多次明确,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

  • admin
    用户041702 2026年04月17日

    文章不错《【疫情防控审计,疫情防控审计工作总结】》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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